對於財政部長長期以來對高爾夫球的「娛樂稅」課徵,立法委員們跨黨派於五月廿五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審查娛樂稅法,經過協商後保留全案交由黨團進一步協商。然而,娛樂稅法的制定背景與立法意旨已經不再符合時宜,財政部的怠惰不作為值得深思。
根據娛樂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娛樂稅徵收的對象分為三大類,即「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然而,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經濟部修訂了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將高爾夫球場納入體育運動類別。此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多次呼籲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的娛樂稅徵收事宜。
顯而易見,高爾夫球場並非娛樂場所,也不涉及娛樂設施,更不屬於娛樂活動。尤其是高爾夫球早已成為奧運項目之一,教育部體育署更積極推動在校園內成立高爾夫社團,並在體育課程中開設高爾夫課程。國民從事這項運動卻要被課徵娛樂稅,這真的合情合理嗎?
即使娛樂稅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財政部是否會承擔相關負擔?回顧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在第六屆第五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娛樂稅法第二條文」,並附帶決議:在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同時請財政部提出相應的地方財源配套辦法。然而,財政部卻完全無視立法院的決議,以「替代財源籌措困難」為由,繼續徵收高爾夫娛樂稅。
財政部部長聲稱,娛樂稅是地方縣市乃至鄉鎮的主要財源之一,必須全面審慎研議。然而,財政部在過去的十六年中無所作為、未有審慎研議,這難道不是明顯的怠惰嗎?
數以百萬計的高爾夫球友、學生家長以及培訓選手和其家長,因參與高爾夫運動而被財政部徵收「娛樂稅」,這不僅名不副實,更引發了民怨的激增。期盼立法院能夠聆聽民意,不再充當財政部的「小媳婦」,並敦促財政部「撥亂反正」,廢除這不合時宜的、唯一對運動項目徵收的「高爾夫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