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藝文產業:應該免除娛樂稅

政府一方面積極扶植藝文產業,卻同時徵收不合時宜的娛樂稅!娛樂稅原本是為了抵制奢侈浪費而訂定,然而現今許多藝文活動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呼籲取消娛樂稅,並尋找其他財源支持地方財政。徵收娛樂稅讓實體藝文產業面臨不公平的競爭,難以應對串流影音的崛起趨勢。

藝文產業是政府大力扶植的產業之一,例如預算高達16億的藝Fun券,以及耗資40至50億用於興建南部和北部的流行音樂中心。然而,徵收藝文活動的娛樂稅與政府推展藝文與體育產業的政策形成了明顯的「背道而馳」。

一位脫口秀網紅曾表示,若能將脫口秀表演內容稱為「有趣演講」而非「單口喜劇」,就能減少公司需要支付的娛樂稅金額。此言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當年政府為因應財政困境並倡導民眾節約生活而於31年訂定娛樂稅,然而隨著時空背景的改變,稅制也應該做出相應的檢討。

他指出,過去娛樂稅連參加宴席、打保齡球等活動都要課稅,然而現今電影、戲劇和體育競賽等活動已經成為民眾的日常,不再是奢侈的活動。對這些項目徵收稅款並不符合當初立法的初衷。

我認為應該保留舞廳、歌廳等娛樂場所作為娛樂稅的課稅對象,同時取消對藝文和體育活動的徵稅,並尋找其他替代財源來彌補取消娛樂稅所帶來的財政損失。目前文化部正資助國內影視工作者拍攝國片,並期望打造屬於台灣的天團,與韓國影視產業看齊。然而,卻對這些活動徵收稅款,這可說是一項「相當矛盾」的政策。

臺北市對電影、戲劇和體育競賽等活動徵收的娛樂稅金額約為1.3億元,僅佔臺北市稅收的一小部分,並非「無法取消的龐大金額」。

此外,娛樂稅不僅阻礙了藝文產業的發展,還存在公平性的問題。娛樂稅只對實體活動徵稅,而不包括線上舉辦的娛樂活動。

以電影行業為例,受到串流平臺趨勢的衝擊而面臨重大挑戰,然而這些影音平臺卻無需繳納娛樂稅,使得電影院行業在稅收法規上處於劣勢。我認為,除非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否則應該全面取消娛樂稅,以促進台灣娛樂產業的更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