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價!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議價」政策建議及法案公聽會
在15日的公聽會上,有關「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議價」的議題受到廣泛關注。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專家學者、數位平臺,以及從事新聞製作的媒體業勞工代表齊聚一堂,提供了各自的建議。此次公聽會是國內首次由立法委員召集舉辦,也是勞方代表第一次在相關會議中發聲。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Google、Meta等大型跨國平臺長期以來在搜尋引擎和社群媒體上免費使用媒體所製作的新聞內容,同時也占據了國內七至八成的數位廣告市場,幾乎壟斷了這一領域。
根據由文化部補助的「數位平臺對出版業新聞媒體之影響」調查結果顯示,在過去的五年間,雜誌出版品收入下降了約20%,雜誌廣告收入更是下滑了近80%。報紙的營收概況也是一路下滑,近十年減少了將近50%。
目前,世界各國都已形成了「新聞有價」的共識,只是具體做法各有不同。例如,澳洲已經制定了強制議價的專法,協商過程若未依規定進行,可能面臨高達近新台幣280萬元的罰款。歐盟則採取了著作權延伸的模式,在2019年通過了「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賦予新聞媒體業者在數位平臺上使用其新聞出版物的行為財產權等相關權利。
在歐盟的27個會員國中,已有16個國家將相關規定轉化為國內法。以最早完成立法的法國為例,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要求數位平臺支付授權費,若平臺未取得媒體的授權協議,主管機關可對其進行罰款,同時需承擔民事責任。除了歐盟國家外,美國和加拿大也都有相關法案在討論或審議中。
除了要求平臺與新聞媒體業者進行直接協商外,還可以採取向平臺課徵特別稅、設立特種基金等方式。在過去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台灣明確規定系統業者每年按營業額的百分之一提繳至主管機關成立的特種基金,用於捐贈公共電視、補助偏鄉架設有線電視網等,以維護民眾的收視權益。今天的公聽會旨在討論,台灣應該如何確保新聞業者能夠從平臺中獲得合理的分潤?是否需要透過立法手段建立數位平臺使用新聞付費的制度規範?
去年12月,數位發展部舉辦了四次新聞業者和數位平臺的對話會議,可惜雙方對話的焦點並未集中,這也顯示出媒體議價法提出的迫切性。對此,有人強調,立法的目的是讓政府建立對話機制,但政府不能介入協商。應該努力讓雙方的對話回歸到市場商業機制中,以獲得令人滿意的協商結果。另外,部分跨國數位元平臺在台灣並沒有商業據點,因此這部法案最大的難題在於執行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提供意見激盪。
衛廣電視台自2003年開始就投入了數位發展,利用資源佈建以及快速發展的數位能力來迎接數位夥伴,如Google和臉書。然而,遺憾的是,平臺規則並不透明,讓媒體無法從中獲得相應的收益。現在,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公平和善意的產業規則,讓國際巨頭口中對我們電視台的夥伴關係得以真實實現。
公聽會上討論到的新聞議價法民間版本主要參考了澳洲於2021年通過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該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解釋說,該草案的核心精神在於促使平臺和媒體盡快進行議價協商,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多階段促進談判程式」和「最終強制仲裁機制」。他呼籲數位發展部和國內媒體攜手投入這部法案的立法工作,同時推動議價談判雙軌同步進行,以為雙方的議價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援,早日獲得具體成果。